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5 10:59:42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耀军,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9月15日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提高优抚对象物质待遇、生活水平,更好彰显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关爱,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及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普陀山镇分别参照定海区、普陀区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在乡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2020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新城97518元,普陀山镇86547元)为基数执行;

(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城69857元,普陀山镇62310元)为基数执行;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农渔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新城39227元,普陀山镇38593元)为基数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按2021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1. 参战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2. 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三)低于省定标准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与未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覆盖范围的“两参”人员,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

(四)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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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耀军,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9月15日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提高优抚对象物质待遇、生活水平,更好彰显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关爱,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及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普陀山镇分别参照定海区、普陀区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在乡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2020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新城97518元,普陀山镇86547元)为基数执行;

(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城69857元,普陀山镇62310元)为基数执行;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以其户籍所在县(区)农渔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新城39227元,普陀山镇38593元)为基数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按2021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1. 参战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2. 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三)低于省定标准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与未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覆盖范围的“两参”人员,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

(四)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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