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1 16:40:34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耀军,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2月1日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抚恤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彰显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关爱,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及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按照定海区《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2〕6号)文件执行,普陀山镇按照普陀区《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2〕2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1.烈士遗属,每人每月3076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618元;

3.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 2440元;

4.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三)低于省定标准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与未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覆盖范围的“两参”人员,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

(四)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4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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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耀军,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2月1日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抚恤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彰显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关爱,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及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按照定海区《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2〕6号)文件执行,普陀山镇按照普陀区《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2〕2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1.烈士遗属,每人每月3076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618元;

3.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 2440元;

4.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三)低于省定标准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与未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覆盖范围的“两参”人员,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

(四)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4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