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2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8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访问次数: 字号:[ ]

现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就业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促进退役军人在浙江就业创业,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注入强劲动能。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5份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经全面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专家意见,牵头制定了《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包括拓宽就业渠道、提升教育培训、落实创业优惠、完善服务机制等内容。

(一)做宽做新,多渠道促进就业。一是支持返乡入乡。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重点产业。二是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三是支持到开发区就业。四是支持多元化进校园。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二)做精做优,多举措开展教育培训。一是加强涉农类教育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二是增加师范专业教育机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推动校企间产教融合。支持职业院校与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合作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行退役军人订单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

(三)做细做准,多维度落实政策支持。一是落实税收减免。二是落实补贴优惠。三是强化载体建设。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四是加大用地支持。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五是增加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六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经办银行推广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七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严做实,全方位完善服务机制。一是实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创建就业创业基地。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整体推动。三是健全激励机制。对优秀退役军人创业者以及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积极纳入国家和省级评选表彰范围。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五是完善公共服务。六是积极搭建平台。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

三、执行期限

《若干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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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28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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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就业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促进退役军人在浙江就业创业,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注入强劲动能。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5份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经全面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专家意见,牵头制定了《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包括拓宽就业渠道、提升教育培训、落实创业优惠、完善服务机制等内容。

(一)做宽做新,多渠道促进就业。一是支持返乡入乡。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重点产业。二是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三是支持到开发区就业。四是支持多元化进校园。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二)做精做优,多举措开展教育培训。一是加强涉农类教育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二是增加师范专业教育机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推动校企间产教融合。支持职业院校与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合作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行退役军人订单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

(三)做细做准,多维度落实政策支持。一是落实税收减免。二是落实补贴优惠。三是强化载体建设。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四是加大用地支持。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五是增加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六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经办银行推广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七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严做实,全方位完善服务机制。一是实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创建就业创业基地。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整体推动。三是健全激励机制。对优秀退役军人创业者以及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积极纳入国家和省级评选表彰范围。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五是完善公共服务。六是积极搭建平台。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

三、执行期限

《若干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