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4-0001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4-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9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印发了《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省《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于2015年制定,在分级管理、规划建设、队伍培养、宣传教育、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需对2015年公布的《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原则

《办法》和《标准》修订工作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烈士安葬办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力规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建设修缮、组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为烈士纪念设施科学规划、有效管护、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据。

三、关于修订内容

《办法》共计25条,涉及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利用、组织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标准》分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考评细则等五个部分。

(一)关于职能部门变更。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将现行《办法》和《标准》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公布修改为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名义制定公布。

(二)关于完善分级保护。《办法》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难题,增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要求。《标准》根据浙江工作实际,优化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流程。《办法》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需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明确报批程序,同时规定省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增加烈士纪念设施更名相关程序规定。

(四)关于评审制度和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办法》增加并着重强调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解说词审查制度,明确建立宣传、党史、文旅、军队等单位和专家联合评审。同时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和标识牌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五)关于挖掘英烈史料和烈士遗物管理。《办法》明确要深化与党史、档案、地方史志等部门合作,深入研究与设施紧密关联的历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迹和精神。同时明确了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有关规定,注重挖掘其背后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讲、有情可叙。

(六)关于强化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了加强保护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落实英烈事迹编纂、革命史料研究、陈列布展、英烈讲解等专业人员力量。鼓励、支持、引导各级党员干部、退役军人、烈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积极参与内容讲解、秩序维护等工作。

(七)关于考评标准。《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考评标准,采用评分制,分6个大项32个小项进行考评。

四、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通过会议部署、政策培训、宣传报道、督查问效等多种方式,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抓好《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大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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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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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政策解读

近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印发了《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省《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于2015年制定,在分级管理、规划建设、队伍培养、宣传教育、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需对2015年公布的《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原则

《办法》和《标准》修订工作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烈士安葬办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力规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建设修缮、组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为烈士纪念设施科学规划、有效管护、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据。

三、关于修订内容

《办法》共计25条,涉及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利用、组织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标准》分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考评细则等五个部分。

(一)关于职能部门变更。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将现行《办法》和《标准》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公布修改为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名义制定公布。

(二)关于完善分级保护。《办法》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难题,增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要求。《标准》根据浙江工作实际,优化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流程。《办法》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需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明确报批程序,同时规定省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增加烈士纪念设施更名相关程序规定。

(四)关于评审制度和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办法》增加并着重强调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解说词审查制度,明确建立宣传、党史、文旅、军队等单位和专家联合评审。同时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和标识牌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五)关于挖掘英烈史料和烈士遗物管理。《办法》明确要深化与党史、档案、地方史志等部门合作,深入研究与设施紧密关联的历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迹和精神。同时明确了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有关规定,注重挖掘其背后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讲、有情可叙。

(六)关于强化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了加强保护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落实英烈事迹编纂、革命史料研究、陈列布展、英烈讲解等专业人员力量。鼓励、支持、引导各级党员干部、退役军人、烈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积极参与内容讲解、秩序维护等工作。

(七)关于考评标准。《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考评标准,采用评分制,分6个大项32个小项进行考评。

四、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通过会议部署、政策培训、宣传报道、督查问效等多种方式,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抓好《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大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