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更好发挥舟山烈士陵园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舟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予公布:
保护范围:以舟山烈士陵园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基准划定保护范围,舟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实际以陵园宗地图红线范围为界,总面积约3.22万平方米(详见舟山烈士陵园用地红线图)。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主管部门: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舟山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保护对象:舟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现有的纪念广场、纪念碑、英名墙、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对象。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自动纳入保护范畴,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保护责任:舟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舟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否则,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告。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