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32 文件编号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ZJSP62-2023-0004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3-08-09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关于相关文件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明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自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年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年资助国家标准。

三、关于全日制学历教育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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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32 文件编号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ZJSP62-2023-0004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关于相关文件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明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自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年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年资助国家标准。

三、关于全日制学历教育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