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3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9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制定出台《补充意见》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 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因此,我省《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现部分政策盲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出台《补充意见》,作为《实施意见》的补充。

二、制定出台《补充意见》主要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补充意见》立足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指引,统筹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办法。

三、《补充意见》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浙政发〔2010〕36 号文及其相关政策失效,不再执行。二是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三是明确全日制退役士兵大学生资助政策统一执行国家教育部门资助政策。

四、《补充意见》执行时间

《补充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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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3-0013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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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制定出台《补充意见》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 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因此,我省《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现部分政策盲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出台《补充意见》,作为《实施意见》的补充。

二、制定出台《补充意见》主要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补充意见》立足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指引,统筹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办法。

三、《补充意见》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浙政发〔2010〕36 号文及其相关政策失效,不再执行。二是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三是明确全日制退役士兵大学生资助政策统一执行国家教育部门资助政策。

四、《补充意见》执行时间

《补充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